天津:境外投资项目核准事项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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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事项 |
办理依据 |
1、《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1号令)第八条:“按核准权限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投资主体向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报告,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2、《关于改革我市企业投资管理体制的通知》(津政发[2004]96号)“4.境外投资项目。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审查意见,转报国家核准机关核准。上述项目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
申报条件 |
1、申请范围: 境内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企业(或项目)的全部或部分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它相关权益的活动。
2、受理权限: 中方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查意见后,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中方投资用汇额在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开发类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查意见后,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前往台湾地区投资的项目和前往未建交国家投资的项目,全部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查意见后,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在投标或对外正式开展商务活动前,由投资主体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书面信息报告,经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查意见后,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并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有关确认函件。 除上述需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核准的项目以外的其它所有项目,均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
申报须提供材料 |
1、申请表。
2、项目申请报告。
3、证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4、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5、以资产权益出资的,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
6、投标、购并或合资、合作项目,中外各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7、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项目投资主体事先报送的该项目书面信息报告出具的有关确认函件。
8、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
9、除上述材料外,按部门出具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要求,申请人还应提交的其它材料。 |
办理程序 |
第一步: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2楼d厅市发改委第155号窗口领取《申请表》(申请表也可通过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www.tjxzxk.gov.cn直接下载)。
第二步: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报送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第三步: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初审,并当场出具初审意见,报市发改委驻“中心”首席代表。
第四步:首席代表根据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市发改委主任的现场审批授权,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通知申请人领取有关批文或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法定审批时限 |
20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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